(2017)湘06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武斌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武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20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武斌,又名易武兵,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平江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8月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12月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5年9月27日减刑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武斌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7)湘06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武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武斌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武斌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易武斌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武斌撤回上诉。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赵顺容审判员 黄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