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1225-1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世纪酷歌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世纪酷歌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11225-1127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世纪酷歌歌厅。 经营者张家军。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世纪酷歌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五十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五十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卡拉0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0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距离》等五十首音乐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公开放映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人民币5,000元,五十案共计人民币250,000元;三、承担五十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我是传奇》,上述专辑收录了《愚爱》、《午夜男女》、《爱亮晶晶》、《其实很寂寞》、《原谅我一次》、《心痛2009》、《只想做你的男人》、《离不开天空的云》、《如果能再感动你多一次》、《得到你的人却得不到你的心》、《也许》、《学会》、《变数》、《红雨伞》、《每天抱我一分钟》、《伞下又是一个雨天》、《谢谢你给我的幸福》、《不想》、《包容》、《缺点》、《寒江雪》、《一个人哭》、《幸福恋人》、《未曾好过》、《水果情歌》、《爱情码头》、《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难道是我上辈子欠了你》、《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X》、《加油》、《她说》、《害怕》、《精灵》、《记得》、《距离》、《IAM》、《天使心》、《小酒窝》、《木乃伊》、《美人鱼》、《表达爱》、《醉赤壁》、《子弹列车》等五十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其中的《愚爱》、《午夜男女》、《爱亮晶晶》、《其实很寂寞》、《原谅我一次》、《心痛2009》、《只想做你的男人》、《离不开天空的云》、《如果能再感动你多一次》、《得到你的人却得不到你的心》、《也许》、《学会》、《变数》、《红雨伞》、《每天抱我一分钟》、《伞下又是一个雨天》、《谢谢你给我的幸福》、《不想》、《包容》、《缺点》、《寒江雪》、《一个人哭》、《幸福恋人》、《未曾好过》、《水果情歌》、《爱情码头》、《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难道是我上辈子欠了你》、《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十五首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上述《X》、《加油》、《好说》、《害怕》、《精灵》、《记得》、《距离》、《IAM》、《天使心》、《小酒窝》、《木乃伊》、《美人鱼》、《表达爱》、《醉赤壁》、《子弹列车》十五首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对上述公司所授权利的管理,指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上述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7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载明该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3年,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该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至2017年7月28日止。 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原告对上述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上述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6年10月25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载明该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3年,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该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0日止。 2016年5月2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广东省部分卡拉OK经营单位在其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录像以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5月28日,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赵桢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甘志鹏、何志友一起,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锦程路民主社区明浩鑫商务广场三楼名称标识为“世纪酷歌量贩式KTV”的处所“831”房间。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对申请人携带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存储卡的存储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甘志鹏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包括涉案五十首歌曲在内的一百首歌曲。何志友用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取得了编号为516954的“收據”(印章: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世纪酷歌歌厅)一张及带“世纪酷哥KTV”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上述发票、卡片复印件附于公证书后,原件保存于申请人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何志友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公证员运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其中一份留存于公证处。2016年6月22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262号《公证书》。 经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歌曲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 又查,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世纪酷歌歌厅系于2015年1月29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为60万元。 以上事实,有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我是传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262号《公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原告提交的合法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系涉案五十首MTV制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经上述公司的授权,得以其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其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光碟证明,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MTV制品的播放,侵犯了原告对该制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MTV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每案800元,五十案合计人民币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世纪酷歌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愚爱》、《午夜男女》、《爱亮晶晶》、《其实很寂寞》、《原谅我一次》、《心痛2009》、《只想做你的男人》、《离不开天空的云》、《如果能再感动你多一次》、《得到你的人却得不到你的心》、《也许》、《学会》、《变数》、《红雨伞》、《每天抱我一分钟》、《伞下又是一个雨天》、《谢谢你给我的幸福》、《不想》、《包容》、《缺点》、《寒江雪》、《一个人哭》、《幸福恋人》、《未曾好过》、《水果情歌》、《爱情码头》、《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难道是我上辈子欠了你》、《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X》、《加油》、《好说》、《害怕》、《精灵》、《记得》、《距离》、《IAM》、《天使心》、《小酒窝》、《木乃伊》、《美人鱼》、《表达爱》、《醉赤壁》、《子弹列车》等五十首录音录像制品;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世纪酷歌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每案人民币800元,五十案合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十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世纪酷歌歌厅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苑广玲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楚烁 书 记 员 高 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