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军民申请执行刘斌斌、薛鹏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民,刘斌斌,薛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1执11号申请执行人周军民,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7日,农民,住陕西省黄龙县。被执行人刘斌斌,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日,农民,住陕西省黄龙县三岔镇。被执行人薛鹏飞,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2日,农民,住陕西省黄龙县三岔镇。周军民申请执行刘斌斌、薛鹏飞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斌斌、薛鹏飞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118000元、诉讼费1330元及执行费1670元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表示愿意积极想办法筹集钱款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周军民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斌斌、薛鹏飞执行的申请,经过合议庭合议,准许其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斌斌、薛鹏飞的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1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宏章审判员 王晓清审判员 王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