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毋小秋与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小秋,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249号原告:毋小秋,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666号浩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孙喜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中,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毋小秋与被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毋小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毋小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毋小秋负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