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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分行与刘德杰、冯智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分行,刘德杰,冯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刘晓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丽梅,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德杰,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冯智慧,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分行与刘德杰、冯智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81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刘德杰、冯智慧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89733.50元,从2016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予以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047.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777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德杰、冯智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德杰、冯智慧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智慧名下一辆轿车,二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双方当事人执行中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德杰、冯智慧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分行发现刘德杰、冯智慧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刘德杰、冯智慧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