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9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文贵、邓兰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贵,邓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9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贵,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泰宁县。被执行人:邓兰花,女,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贵与被执行人邓兰花婚姻家庭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文贵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自行与被执行人邓兰花私下协商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文贵的申请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9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求忠代理审判员  江德启代理审判员  吴丽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晓英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