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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亮与被申请人唐勇、李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亮,唐勇,李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25号申请人:冯亮,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东泗路206号岚园新城4栋3单元36号。被申请人:唐勇,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苏家塘如意村3栋2单元2号。被申请人:李梅芳,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苏家塘如意村3栋2单元2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亮与被申请人唐勇、李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唐勇、李梅芳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冯亮以其名下位于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206号岚园新城4栋3单元36号房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勇、李梅芳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冯亮名下位于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206号岚园新城4栋3单元36号房产抵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