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其斌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钱直秀张其安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其斌,袁玉琴,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春莲,张其安,钱直秀,路国显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其斌,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玉琴,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56445906-0。法定代表人:张其斌。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君,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春莲,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熤,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其安,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被告:钱直秀,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第三人:路国显,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张其斌、袁玉琴、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春莲、原审被告张其安、钱直秀、原审第三人路国显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唐春莲有权对钱直秀及其儿子张乾岳(监护人:钱直秀、张其安)所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张乾岳并未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依法通知张乾岳参加本案诉讼系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4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其斌、袁玉琴、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洪武审判员 龙江莉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