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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官代华与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代华,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206号原告:官代华,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3028E。法定代表人:陈国连,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秀文,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彦邱,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官代华诉被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官代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代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官代华负担。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阙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