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韩玉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韩玉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840号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西北电脑数码城4楼433号。法定代表人:马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女,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系该公司法务。被告:韩玉省,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玉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手机款8717.84元及其他逾期费用;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法及根据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3日,被告在原告西峰区手机营业点处购买价格为7388元的金色苹果手机6splus64G一部。原、被告签订购买协议,约定分12期还清手机款,每期利息为1.5%,每期还款数额为727元,从2016年9月12日起每月12号还款。从9月12日起至今,被告未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园子煤矿无名为韩玉省的员工,即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付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生辉代理审判员 慕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