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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晓玲、柴洪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玲,柴洪霞,罗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8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玲,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柴洪霞,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罗春明,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桃城区,系柴洪霞之夫。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晓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洪霞、罗春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8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十九日书记员  龙铁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