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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文庆与潘国立、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庆,潘国立,黄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民初2771号原告:郑文庆,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潘国立,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黄凤兰,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郑文庆与被告潘国立、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国立、黄凤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文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国立、黄凤兰共同偿还郑文庆借款本金人民币6480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及自2015年6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潘国立、黄凤兰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郑文庆与潘国立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7日潘国立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郑文庆借到现金人民币648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6月7日,并出具借条一张为凭。借款期满后,郑文庆多次向潘国立催讨借款,但潘国立都以现没钱,或拒接电话,拒不归还郑文庆借款。黄凤兰系潘国立妻子,该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故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潘国立、黄凤兰未作答辩。郑文庆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郑文庆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复印件和原件各一份。意在证明2015月5月7日潘国立向郑文庆借款648000元并约定2015年6月7日结清的事实。3.潘国立与黄凤兰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潘国立的妻子为黄凤兰,系本案债务发生在潘国立与妻子黄凤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潘国立、黄凤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文庆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依法应予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文庆与潘国立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7日潘国立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郑文庆借到现金人民币648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6月7日,并出具借条一张为凭。借款期满后,郑文庆多次向潘国立催讨借款,但潘国立拒不归还郑文庆借款。另查,黄凤兰与潘国立于1999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证丢失,双方于2013年2月17日补领结婚证。案经审理,因潘国立、黄凤兰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潘国立向郑文庆借款648000元未还,有潘国立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黄凤兰系潘国立妻子,本案借款发生于黄凤兰与潘国立婚姻存续期间,郑文庆要求黄凤兰承担本案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郑文庆要求潘国立、黄凤兰归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潘国立、黄凤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潘国立、黄凤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郑文庆借款648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5元,由潘国立、黄凤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仙人民陪审员  林晓婧人民陪审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