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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朝平与高建川、戴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朝平,高建川,戴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510号原告:何朝平,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臣君,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610395821。被告:高建川,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大道。被告:戴燕,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何朝平诉被告高建川、戴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何朝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8820元,由何朝平负担。审判员  尹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