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亚娟与冯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娟,冯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6504号原告:梁亚娟,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冯立,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梁亚娟与被告冯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入被告农业银行账户15000元、5000元,共2万元。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2万元系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曾许诺只需归还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立应归还给原告梁亚娟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冯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