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镇赉县亿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梁莉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赉县亿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梁莉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亿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红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生,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莉娜,女,1955年8月31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权,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镇赉县亿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莉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镇赉县亿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姚 磊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