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弢、马白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张弢,马白鹭,徐飞,珠海博爵企业策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8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1148号。负责人:黄曙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欢,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弢,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马白鹭,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徐飞,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博爵企业策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乐路55号珠光电子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马白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张弢、被告马白鹭、被告徐飞、被告珠海博爵企业策划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弢、被告马白鹭、被告徐飞、被告珠海博爵企业策划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白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鹏黎冬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