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兴林与冯团结、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林,冯团结,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26号原告:杜兴林,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冯团结,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全鑫家园。法定代表人:杨亚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林与被告冯团结、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杜兴林在诉状中所列被告冯团结的住所地不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冯团结的确切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杜兴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兴林对被告冯团结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