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万年与包长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年,包长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3民初251号原告王万年,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个体。被告包长命,男,蒙古族,60岁,牧民。原告王万年与被告包长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万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万年撤诉。案件受理费420.60元,由原告王万年负担。审判员 萨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