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席国伟诉王学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国伟,王学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648号原告:席国伟,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王学英,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主要负责人:孟庆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阳,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席国伟与被告王学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国伟撤回对被告王学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席国伟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