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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恒与李忠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李忠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28号原告:李恒,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被告:李忠峰,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恒与被告李忠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李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