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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石文奥与南小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奥,南小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903号原告:石文奥。被告:南小浩。原告石文奥诉被告南小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石文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文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文奥撤诉。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原告石文奥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