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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朋与童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童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212号原告:刘朋,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泽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刘朋与被告童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朋于2017年7月19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自由处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朋负担。审 判 员  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小梅书 记 员  姜丽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