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朋与童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童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212号原告:刘朋,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泽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刘朋与被告童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朋于2017年7月19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自由处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朋负担。审 判 员 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小梅书 记 员 姜丽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