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纪善昌、鲁秀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善昌,鲁秀翠,纪腾,纪科,尹祚法,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98号申请执行人:纪善昌,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泰山区,已死亡。申请执行人:鲁秀翠,女,195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泰山区。申请执行人:纪腾,女,195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纪科,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尹祚法,男,195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岱岳区。被执行人:尹勇,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善昌、鲁秀翠、纪腾、纪科与被执行人尹祚法、尹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分别于2014年1月29日、2015年2月13日、2016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款共计4000.00元。通过采取拘留措施,促使两被执行人分别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尹勇主动交款80000.00元,被执行人尹祚法主动交款126018.00元(含执行费3618.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08)岱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8)岱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子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