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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崔向前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向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578号之一原告:崔向前,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晏如,女,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向前诉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向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向前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向前负担。审 判 长 高 晓 飞审 判 员 朱 珊 珊人民陪审员 爱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日嘎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