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洋与黄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洋,黄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2584号原告:孙洋,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井子区锦绣锦城东园。被告:黄传军,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孙洋与被告黄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传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26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0月2日至2016年12月向原告陆续借款126万元并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7年3月20日还清,2017年3月20日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黄传军出具的借条一份、银行转款明细一份,该借条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转款明细在载明转款金额及时间,均予以存卷备案。被告黄传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1日,被告黄传军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黄传军向孙洋借款126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支付被告借款,通过柜台存款、银行转账至被告指定卡户等方式支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自己出具的借条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12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按照月3%计算一节,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黄传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传军偿还原告孙洋借款126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玲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