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玲与周红、娄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周红,娄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040号原告陈玲,女,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周红,女,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娄延林,男,汉族,1947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陈玲与被告周红、娄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玲承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姿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