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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玲与周红、娄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周红,娄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040号原告陈玲,女,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周红,女,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娄延林,男,汉族,1947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陈玲与被告周红、娄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玲承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姿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