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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开英与程榆敬、厦门鑫吉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英,程榆敬,厦门鑫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3102号原告:王开英,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程榆敬,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厦门鑫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城南大街新安楼204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代表人:刘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清,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英与被告程榆敬、厦门鑫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榆敬、厦门鑫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开英负担。审 判 员 牛守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燕红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