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党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党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齐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立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丽娟,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丽娟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该申请已经取得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本院认为,党丽娟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党丽娟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38元,减半收取1919元,由被上诉人党丽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上诉人党丽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