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赤峰市二粮库职员,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西街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金帝商务大厦三楼B段。负责人:刘桂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某、韩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公交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赤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丽华审 判 员 黄树华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