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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殷立军、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立军,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殷立军,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桥西区。殷立军申请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殷立军于2017-7-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理由为,银河被执行人双方已经就此事正在协商解决中,现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殷立军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冀0503执恢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杜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