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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德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2刑初51号公诉机关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双(绰号“张嘎子”),男,1975年3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通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滨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双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张德双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沿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224省道(西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24省道与创新街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的王某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报警后,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处警人员姜某、董某等人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张德双有酒驾嫌疑,后向张德双核实个人信息及事故情况时,被告人张德双不予配合,多次拉扯民警姜某衣服,将姜某裤子扯坏,并用脚踢姜某裆部,用拳击打姜某左面部,将姜某警帽打落在地。经检验,被告人张德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6mg/100ml。同时查明,经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德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技术鉴定,被告人张德双驾驶的二轮燃油助力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张德双在交通事故及妨害公务现场被传唤至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德双已赔偿交通事故被害人相关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被害人王某、姜某的陈述,证人董某、袁某、段某的证言,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鉴定意见山东恒源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研究所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伤情照片、谅解书,视听资料西海路创新街路口监控录像、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视频截图及制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德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张德双一人犯有两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德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德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德双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与国家正常管理活动,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远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