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8民初219号原告吴某某,男,1932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吴某某1,男,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下岗职工。原告吴某某、吴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某某、吴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二原告挪用借款人民币捌万元及银元折款四万柒仟元,合计十二万七仟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4日被告张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趁原告不在家中将原告的门锁、柜锁撬烂。原告柜中存放的存折一支四万元、现金人民币四万元和存放的银元47枚盗走。次日原告发现被盗,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去现场后分析认定为亲属内盗。原告将嫌疑人认定为本案被告(其女婿存在不良嗜好恶习)所为,原告吴某某之女吴某某2(系被告张某某之妻)一直向被告索要被盗财物未果,后于2016年4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内容为:从吴某某、吴某某1手中借存折四万元、现金三万元、工资一万元、银元四十七枚(合计人民币四万七仟元)以上几项共计十二万七千元整,现本人无力偿还,于2016年6月底以前把钱还于吴某某、吴某某1本人,借款人:张某某。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趁原告不在家中将原告的门锁、柜锁撬烂,将存放的存折一支四万元、现金人民币四万元和存放的银元47枚盗走。原告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去现场后分析认定为亲属内盗。原告认定本案为自己的女婿所为,因女婿存在不良嗜好恶习,后经原告的女儿向被告张某某索要被盗财物,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事实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案不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吴某某2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希生审 判 员 施润梅人民陪审员 马利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