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欧阳良旺与朱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良旺,朱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593号原告:欧阳良旺,男,1955年3月3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朱志伟,男,1985年12月24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欧阳良旺与被告朱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欧阳良旺因与被告朱志伟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良旺在案件��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良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欧阳良旺负担。审判员 陈朝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全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