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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欧阳良旺与朱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良旺,朱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593号原告:欧阳良旺,男,1955年3月3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朱志伟,男,1985年12月24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欧阳良旺与被告朱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欧阳良旺因与被告朱志伟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良旺在案件��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良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欧阳良旺负担。审判员  陈朝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全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