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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文学与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591号原告:洪文学,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国华,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洪文学与被告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洪文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文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洪文学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洪文学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怡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