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小平与被告刘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平,刘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211号原告罗小平,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琥珀乡霍家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2********。原告刘洛,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姬家乡朝李村,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6********。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首座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73280094F。原告罗小平与被告刘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小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担。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