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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飞龙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飞龙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67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飞龙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新堂村。经营者:符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飞龙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