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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进慧、孙鸿飞等与赵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慧,孙鸿飞,赵磊,赵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1517号原告:王进慧,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原告:孙鸿飞,男,199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赵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赵鑫,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王进慧、孙鸿飞与赵磊、赵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进慧、孙鸿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进慧、孙鸿飞撤诉。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亚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