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杨红��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杨红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6民初1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庆,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个人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杨红,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简称高唐农行)与被告杨红银行卡��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唐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唐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红偿还贷记卡透支款9007.83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杨红偿还贷记卡透支款8957.83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6日被告杨红在原告处申办卡号为62×××26银联标准卡普卡一张,于2013年5月14日激活。该卡信用额度6000元,享受25-56天免息还款期,账单日为每月23日,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加25天。该卡循还信用利息计算为日息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截止2016年10月18日,被告连续逾期9期,欠款本金7557.43元、利息1052.78元、滞纳金397.62元。请法院依法收回被告所欠全部款项。杨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红于2013年4月26日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并于2013年5月14日激活,该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在申领金穗贷记卡时填写的申请表上附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被告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有关利息和费用的规定: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被告未能按期偿���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领取该信用卡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被告的账单日为每月23日。至2016年3月2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7507.43元、利息1052.78元、滞纳金397.62元,共计8957.83元。本院认为,被告杨红向原告高唐农行申请金穗贷记卡业务,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经审批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取得信用卡后,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7.43元、利息1052.78元、滞纳金397.62元,共计8957.8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借款本金7507.43元、利息1052.78元���滞纳金397.62元,共计8957.8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圣慧人民陪审员 李凤霞人民陪审员 张建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