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学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赵兴朋,卢士菊,杨学东,严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2民初2025号 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被申请人:赵兴朋,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南村12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201070418。 被申请人:卢士菊,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北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30425042X。 被申请人:杨学东,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卜官庄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104180412。 ���申请人:严芳,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卜官庄村12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004112826。 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兴朋、卢士菊、杨学东、严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兴朋、卢士菊、杨学东、严芳银行存款6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康���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兴朋、卢士菊、杨学东、严芳的银行存款6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典闳 人民陪审员 张立志 人民陪审员 喻常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樊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