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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高丹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高丹丹,李世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梁山县富瑞达贸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代表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文,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爱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丹丹,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伟,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民,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县富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代表人:张天庚,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丹丹、李世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南公司)、梁山县富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5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世新驾驶鲁HST3**/鲁A9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高丹丹驾驶的鲁A950**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世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丹丹不负事故责任。李世新驾驶的鲁HST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系梁山县富瑞达贸易有限公司,鲁HST3**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济宁公司投保商业险。鲁A91**挂车在人保济南公司投保商业险,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是济南兴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人保济宁公司主张鲁A91**挂车所有人应承担责任,故鲁A91**挂的登记车主济南兴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发生事故时主车与挂车的关系,以及挂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5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