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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355号原告:王春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娜,威海市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文化西路-197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春燕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议案,现原告王春燕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燕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春燕承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