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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牛建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鼎,高勤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牛建鼎。被执行人高勤栓。申请执行人牛建鼎与被执行人高勤栓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高勤栓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勤栓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牛建鼎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高勤栓至今仍未按生效判决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勤栓银行存款205500元及利息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高勤栓各项工资收入2055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