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华梅与单银枝、杨宗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梅,单银枝,杨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梅,女,生于1964年11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单银枝,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9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杨宗群(系单银枝丈夫),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9日,住邓州市。关于李华梅申请执行单银枝、杨宗群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60000元,余款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