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华梅与单银枝、杨宗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梅,单银枝,杨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梅,女,生于1964年11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单银枝,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9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杨宗群(系单银枝丈夫),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9日,住邓州市。关于李华梅申请执行单银枝、杨宗群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60000元,余款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