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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德志、刘建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刘建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刑初56号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志,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城县。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7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建新,男,1979年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城县。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7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1日晚上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与刘某1、刘某2、邓某、吴某、胡某、王某1、王某2(后七人另案处理)等人到南城县建昌镇和天下KTV唱歌。被告人张德志与被害人危某在四楼电梯口因上电梯发生口角并打架,后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与闻讯过来的刘某2、邓某、吴某、胡某、王某1、王某2等人一起对危某拳打脚踢,将危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等人与被害人危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危某全部损失3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危某的谅解。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官红某、李某、席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危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监控视频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被告人刘建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与刘某1、刘某2、邓某、吴某、胡某、王某1、王某2(后七人另案处理)等人到南城县建昌镇和天下KTV四楼唱歌。当晚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德志与被害人危某在四楼电梯口因上电梯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与闻讯过来的刘某2、邓某、吴某、胡某、王某1、王某2等人一起对危某拳打脚踢。后被众人劝开,被害人危某乘坐电梯先行到了一楼,在和天下KTV大门口,被告人张德志、邓某、王某1等人又一起对危某拳打脚踢,致危某多处软组织伤及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等人与被害人危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由张德志、刘建新等人赔偿了危某各项损失33万元,危某对张德志、刘建新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张德志出生于1979年8月13日,刘建新出生于1979年1月5日,犯罪时均系成年人,此前二人均无前科。2.出警经过、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日20时30分,南城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指挥中心转警称,和天下KTV有人打架。该大队处警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抓获张德志并移交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当晚22时30分,刘建新在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门口与别人探听张德志等人殴打他人一事,当场被周边人员认出其也参与打架。于是,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刘建新至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3.谅解书、收条、申请书证实: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等人与被害人危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由张德志、刘建新等人赔偿了危某各项损失33万元,危某对张德志、刘建新等人表示谅解。4.证人官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8点钟左右,其在和天下KTV楼下看见其妻子李某和危某从楼上跑下来,其妻子告诉其危某在挨打,接着十多个人冲过来要打他们三个人。其看见危某头上和脸上都红了,其身上和头上也被打了,其妻子也被打了。对方是用拳头打他们。5.证人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危某(外号“红梅”)在和天下KTV四楼被打,后由KTV保安送至一楼。在大门口,危某和“红某”在说话,没过五分钟,楼上下来了十多个人抓住危某和“红某”,围着他们打,打了大概十分钟左右,“红某”跑了,危某还在那里挨打,打完之后那十多个人还站在那里,没过几分钟,公安民警就来到了现场。危某脸部多处受伤,手肘部、腰部都有受伤,这十几个人没有拿凶器,是对危某和“红某”拳打脚踢。6.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8点40分左右,其在和天下KTV四楼上班。其听见对讲机有人说四楼前台有人打架,其便赶紧过去看。在四楼其看见六七个男子在打“红梅”和一个穿米黄色毛衣的女子,那个女子挡在“红梅”前面也被打了好多下,其看情况不对,就按电梯让“红梅”和那个女的坐电梯下楼了。下去之后,这伙打人的人又坐电梯下去追。其从四楼窗户看到那伙人又在打“红梅”,打了一会儿其就看见“红梅”躺在地上。其听四楼前台的管理人员说当时是双方坐电梯时互相被挤到发生了口角引起了打架,在四楼打架的时候是用拳头,在一楼的时候拳脚都用了。7.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21:00左右,其在和天下KTV大门口指挥停车,突然听到里面有人在打架,其看见张德志等人在打危某(外号“红梅”),其和付某就去劝架,但是张德志等人不听劝,还在殴打危某,他们上前拉架,那些人还动手打他们,他们就赶紧报警,后来警察就来了。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9:30左右,其在和天下四楼包厢唱歌,后听人说其朋友危某(外号“红梅”)被打了,其就走出包厢,一出来其就看见十几个人围着危某打,但是危某已经倒在地上,那些人还在打危某,其便走过去护住危某,劝那些人不要打了,但那些人不听连其也打了。没过多久几个保安将其和危某护送下楼,在楼下其丈夫官红某也在,其便和他说了打架的事情。没过五分钟,就从楼上下来十多个人,其劝他们不要再打了,但那些人继续围着他们三个人打,打完之后那些人就站在那里。之后公安民警就到了现场,那些人看见公安来了就跑了。危某和那些人是因为在电梯旁发生争执引起了打架,那些人没有拿凶器,是十多个人围着他们拳打脚踢。危某脸部多处受伤,手肘受伤,肋骨断了。9.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其和张德志等人在和天下KTV四楼一个包厢玩,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其看到刘某3进入包厢后,马上包厢里和其一起玩的人都往外跑,其也就跟着出了包厢。其在走廊里看到张德志、刘某2、王某2、胡某、邓某等人在打一个男子,打了十分钟左右,都是拳打脚踢。之后那个被打的男子下楼了,过了一会儿,张德志等人也坐电梯下楼去了,其是等他们下楼后其才下楼的,其下楼后看见“110”警车,张德志也被抓了。10.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其和张德志、刘建新等人在和天下KTV四楼包厢里玩,后来刘某3说张德志在外面和别人打架,他们便出了包厢。在电梯口走廊上,张德志说“就是他”,他们这些人就冲过去一起打了张德志指的那个男子(“红梅”),打了一会之后就停手了。之后,张德志等人就上了电梯下楼了,其和刘某3、刘某1还在四楼,其返回包厢拿手机。之后他们三个人才下楼,到了大门口,其看见“红梅”躺在地上。他们这方动手打“红梅”的有:张德志、刘建新、王某1、王某2、胡某、吴某、刘某2、邓某等人,这些人都是对“红梅”拳打脚踢,他们这方劝架的还有其和刘某3。11.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其和张德志、刘建新、刘某1等人在和天下KTV四楼包厢玩,刘某1刚到包厢就吐了,其就和张德志一起扶着刘某1来到楼梯口。在等电梯的时候,不知道怎么的张德志和“红梅”发生了争执,两个人吵了起来,张德志用一只手掐了“红梅”的脖子,其将两人分开可是拉不开,其便到包厢去叫其朋友分开。但其不知道他们和“红梅”因为什么事情吵了起来,后来打了起来,都是拳打脚踢。其又去劝架,但人多拉不开其就在旁边看。过了一会他们打完“红梅”,其就和郑某回包厢,见其他人都没有回来,他们便拿了东西准备回家,在电梯口碰到刘某1,就一起坐电梯下楼了。在大门口看见“红梅”躺在马路上,“110”警车也在旁边。当时其和郑某劝架了,刘某1喝醉了。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下午,其和张德志、胡某、王某1、王某2等人在一起喝酒吃饭,之后又到和天下KTV四楼一个包厢玩,又一起喝了很多酒。在包厢里有一个人把其叫了起来,包厢里的人也都往外跑,其也跟着跑出了包厢。在四楼电梯口,他们就一起打“红梅”,之后其就什么都不记得了。第二天他们几个人在一起说起当晚动手的人有张德志、刘建新、王某1、王某2、胡某、吴某、邓某等人。1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其和张德志、王某2、胡某等人晚上一起吃饭喝了很多酒,当晚20时左右一起到和天下KTV四楼包厢唱歌。刘某1当时吐了,张德志和刘某3就送刘某1回家,没过多久,刘某3跑回包厢说张德志和别人打架,包厢内的人听后全部走出去了。其看到那个挨打的男子已经被打倒在地上,其看见王某2、王某1、刘某2、胡某、刘建新、吴某都在四楼电梯口对躺在地上的男子身上猛踢,其也跟着挤进去用脚踢了几下,当时挨打的男子是用双手抱住头部,其用脚踢了他的肩膀两下。当时还有一个女的劝架并保护挨打的男子,他们过了一下就停手了。后挨打的男子被朋友扶起来并到了一楼,王某1和挨打的男子坐同一趟电梯下楼了。其就和王某2说怕王某1会挨打,于是其和王某2赶紧来到一楼,他们来到一楼听到对方有说喊人来打他们,其就在一楼大门口的位置再次对那个挨打的男子踹了一脚,但没踹到,自己也摔了一跤,后来“110”民警来到现场他们就散了。1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其和刘某3、张德志、刘某1等人一起吃饭喝了很多酒,晚上20时左右,大家还到和天下KTV四楼包厢唱歌。玩了一个小时左右,包厢里的人都往包厢外跑,其也跟着跑出包厢,其看到包厢里的人正在打一个男子,其也往上冲,这时那个男子已经被打的躺在地上,他身边还有一个女的护着他。其在一旁用脚踢了他两脚,踢到臀部位置,其看到其这方吴某、刘某2都是用脚往背后踢的。之后有人将这个被打的男子送进电梯下楼去了。他们八九个人回到包厢后,有人说王某1被人押到楼下去了,他们就又下楼,其是后面下楼的,没有看到打架,只看到一群人围着。1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其和郑某、刘某3、王某2等十二人一起吃的晚饭,喝了很多酒。后郑某请他们到和天下KTV唱歌,他们十二个人一起去了。唱了一个小时左右,刘某1要回家,张德志和刘某3就送他们回家。没过几分钟,刘某3跑进包厢说张德志和人打架,包厢里的人都前往电梯口。到电梯口后,其看见张德志在和人打架,他们就上去殴打对方。他们就用手、脚打对方“红梅”,其用拳头打了“红梅”脸几下。打了一会,又到一楼去了。在楼下有人殴打了“红梅”,其看见张德志、邓某在打“红梅”,其也动手了。几分钟后,警察来了,他们就散了。他们这边,其看见刘某2、胡某用脚踢“红梅”。1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其和曾某、刘某1、张德志等十二人一起吃的晚饭,喝到七八点钟,郑某请他们到和天下KTV唱歌,他们十二个人一起去了四楼一个包厢唱歌。唱了半个小时左右,刘某3跑进包厢说张德志在外面和人打架,包厢里的人都跑了出去。在走廊上电梯口其看见他们这边的人在打那个男子,其也冲过去往那个男子头上打了巴掌。其认识这个男子旁边的小伙子“禾鸟”,“禾鸟”叫他们不要打人,其就和“禾鸟”一起将被打的男子送进电梯到一楼去了。在一楼大门口,其接了一个电话就走到马路旁边打电话去了,过了一会,其看到王某1、胡某、王某2、吴某、邓某、刘某2在打那个男子,其也上去踢了他,那个男子想跑他们也就追着他打。1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其和刘某3、胡某、王某2等人一起吃晚饭,喝了很多酒。当晚20时30分,郑某请他们到和天下KTV唱歌,他们就一起去了。在四楼一个包厢玩了一个小时左右,刘某1说要回去,张德志、刘某3说送他们回去。过了二十多分钟,刘某3跑回包厢说张德志在外面打架,他们就一起出去看什么情况。在四楼电梯口走廊上,其看到他们这边的人围着一个男的打,其也冲上去跟着打,他们将这个男子打倒在地上,其用脚踢了他几下、踩了他几下,踢到他背部,踩到他肩膀。他们这边其、胡某、张德志、刘建新、王某1、吴某、刘某2、邓某都动手打了那个男子。在一楼大门口,其看到张德志又在和那个男子拉扯,又发生了打架,其用拳脚打了那个男子。1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8时30分许,其喝完酒到了和天下KTV。其因为喝多了想回家,一个朋友送其回家,走到四楼电梯口时被一个男子拦住,双方发生了口角,那个男子还说要打,之后其朋友就动手,后来什么情况其也不知道。其看到胡某、张德志、王某3、王某2、邓某、吴某这几个人动手了,都是拳打脚踢。19.被害人危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8点40分许其在和天下KTV四楼被好多人拳打脚踢,被打伤。其被打是因为和张德志因上电梯的事发生口角而打架。那些人是对其拳打脚踢,其头、耳朵、眼睛等部位都被打了,其左边的肋骨断了三根,左边脑袋也肿了。其开始被打的时候人还清楚,被打后就不清楚了。20.南城建昌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10月4日,经南城建昌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危某全身软组织伤及左侧第6、7、8肋骨骨折符合钝器伤所致;危某左侧第6、7、8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构成轻伤二级。2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0月1日20时34分至21时50分,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民警对南城县建昌镇和天下KTV进行了现场勘验。中心现场位于和天下KTV一楼门前马路及四楼电梯门口处。22.监控视频,佐证案发现场情况。23.被告人张德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其和王某2等人在和天下KTV四楼一个包厢里玩,其和刘某1、刘某3三个人先去楼下办点事情,在四楼电梯口的走廊上,其与危某(“红梅”)发生了口角。其想上电梯,但他霸着不让其上,于是其用手撑着他的脖子将他撑在电梯口墙上。危某说要叫人来,其也打电话叫人但没有接通电话。这时,刘某3就跑到包厢叫人去了包厢里的王某2等人都冲过来了。过了一会,王某2、王某3、吴某、邓某、刘建新和其动手对危某拳打脚踢,接着刘某2、胡某也跟着动手打了危某。当时有一个“光头”和一个男子劝架,王某2也对劝架的人动了手。然后,刘建新叫其他人不要打人了,让危某下楼,在上电梯的时候他们还有人要打危某,被一个妇女和男的拦着,王某2和刘某2还是冲上去打了危某。等危某下楼后,他们听说危某叫人来了,他们也下楼去了。在大门口又看见危某,其和胡某、刘某2、王某2、邓某又对危某拳打脚踢了一次,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24.被告人刘建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张德志、刘某1等人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后他们一些人又到和天下KTV去玩。晚上八九点的时候,有人进入包厢说外面在打架,他们包厢的人都出去看情况。其出去后,看见张德志在和别人拉扯并且把一个男的按在地上打,其也就跟着踢地上的男子几脚,后来其发现那个男子旁边的一个伢仂其认识,其就拉住其这边的人不要再打那个男子。之后那个男子上了电梯下楼,他们听说有人叫了好多人来,他们也下楼了。张德志和王某1等人在KTV门口又打那个男子。其看见张德志、王某2、刘某2等人都动手打了人,都是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德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建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具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将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纳入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故对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张德志、刘建新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张德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建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德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建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娟人民陪审员  陶勇人民陪审员  李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