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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顾芳铭与毛小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芳铭,毛小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284号原告:顾芳铭,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毛小敖,男,成年,住余姚市。原告顾芳铭与被告毛小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顾芳铭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芳铭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