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张宁与西安海丽时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西安海丽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张宁,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海丽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机关小区3号楼90201室。法定代表人:郭丽娟,总经理。关于张宁郜秀敏与西安海丽时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2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900元,履行了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26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2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