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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广进与程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进,程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民初1803号原告:李广进,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0日,住西峡县。被告:程景芳,女,汉族,生于1960年2月3日,住西峡县。原告李广进与被告程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进,被告程景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程景芳清偿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被告程景芳借到原告100000元,约定月息1.5分,被告程景芳出具借据。此后被告程景芳没有偿还本息。被告程景芳辩称借款属实。是原告丈夫生前投资生意,更换借据,约定从出具借条时起按月息1.5分计算,程景芳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李广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2016年9月4日被告程景芳出具100000元借条一张。被告程景芳对借条没有异议,经审查对原告李广进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证据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广进与被告程景芳丈夫黄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以前,被告程景芳丈夫黄某借到原告李广进现金100000元,出具借据没有偿还,后黄某病故,原告李广进持黄某出具的100000元借据找到被告程景芳要求偿还,被告程景芳没有偿还借款,于2016年9月4日被告程景芳收回黄某出具的100000元借据,给原告更换借据:“借条今借到李广进房权证抵押贷款壹拾万元整。借款人:程景芳。16.9.4号”。口头约定月息1.5分,此后被告程景芳没有偿还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广进与被告程景芳丈夫黄某的借贷关系,系夫妻被告程景芳夫妻共同债务,在黄某病故后,被告程景芳应当偿还借款本息,因为没有偿还更换出具借据,约定利息,原告李广进与被告程景芳形成新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李广进依据借条主张被告程景芳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景芳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景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广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广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程景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相军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