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袁爱华与杜小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华,杜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590号原告:袁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碧勇,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杜小平。本院受理原告袁爱华与被告杜小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爱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杜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爱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爱华撤回对被告杜小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原告袁爱华负担。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枳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