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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潘峰与陆文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峰,陆文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66号原告:潘峰,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陆文俊,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赤峰市红山区宝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股东(公司已注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潘峰与被告陆文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潘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50元,公告费3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峰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阳人民陪审员  李秀芳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