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9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市海鹏经贸有限公司执行���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市海鹏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黄治桃,陈雪梅,黄展鹏,黄丽,叶贤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9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823、825、827号。负责人卓高峰,行长。被执行人舟山市海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市场经五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治桃,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舟山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勾山街道浦西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叶贤会,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治桃,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陈雪梅,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展鹏,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丽,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叶贤会,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浙0903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舟山金厦建设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浦西大道111号不动产。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舟山金厦建设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浙江���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浦西大道111号不动产的查封(房产权证号:舟房权证定字第××,土地证号:舟普国用2015第0300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忠员 来源: